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9641号之一
案件名称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摩卡食品有限公司;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东城东直门外大街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9641号之一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东城东直门外大街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金建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东城东直门外大街分店、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