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25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开发区纬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少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铨华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