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30号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军军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村**。
经营者:胡艳军,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光,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穴市,系经营者胡艳军父亲。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遥观军军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