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鹏峰,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雪梅,北京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玉文,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桐柏县,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鹏峰、陈玉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鹏峰及其辩护人谢雪梅,被告人陈玉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陈玉文提供了法律帮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鹏峰雇佣被告人陈玉文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其暂住地内,通过购买原料,在未经“都洁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都洁牌”注册商标的各种洗涤产品并予以销售,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周鹏峰、陈玉文在上述地点被查获,被告人陈玉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都洁牌”84杀菌消毒液,柠檬洗洁精、餐具洗洁精、爽白卫生洗手液、全效除垢剂、226除油王等洗涤用品共计825箱(桶),扣押“都洁牌”84杀菌消毒液商标、爽白卫生洗手液商标、全效除垢剂商标、226除油王商标等共计15825张以及假冒的货桶、货箱、封箱胶带、加仑桶防伪瓶盖、防伪宣传册、泵头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侵权产品。
经查,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金额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现场查获的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545.95元。
同时扣押送货单等单据及被告人周鹏峰持有的手机二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鹏峰、陈玉文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周鹏峰、陈玉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鹏峰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鹏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认为被告人陈玉文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玉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鹏峰、陈文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鹏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鹏峰主观故意不深,恶性不大;
2、被告人周鹏峰案发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被告人周鹏峰认罪、悔罪;
4、被告人周鹏峰的犯罪行为性质轻微;
5、被告人周鹏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鹏峰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鹏峰、陈玉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鹏峰、陈玉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
鉴于被告人周鹏峰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玉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陈玉文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鹏峰的辩护人的第3点、第5点辩护意见及请求对被告人周鹏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周鹏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陈玉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鹏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玉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周鹏峰手机二部,变价后充抵罚金,其他物品,依法处理(详见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蕊以下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1、都洁84杀菌消毒液183箱;
2、都洁浓缩玻璃清洁剂16箱;
3、都洁浓缩全能清洁剂45箱;
4、都洁爽白卫生洗手液13箱;
5、都洁全效除垢剂25箱;
6、都洁226除油王24箱;
7、都洁柠檬洗洁精82箱;
8、都洁柠檬洗洁精(10公斤装)30桶;
9、都洁餐具洗洁精(国标新包装)201箱;
10、都洁餐具洗洁精(国际老包装)100箱;
11、都洁2公斤泵头装洗洁精25箱;
12、都洁强力花香洁厕剂74箱;
13、都洁高泡地毯清洁剂7箱;
14、都洁84杀菌消毒液(商标)6300张;
15、都洁84杀菌消毒液10公斤装(商标)400张;
16、都洁浓缩玻璃清洁剂(商标)50张;
17、都洁爽白卫生洗手液(商标)1000张;
18、都洁全效除垢剂(商标)1500张;
19、都洁226除油王(商标)1500张;
20、都洁柠檬洗洁精(商标)500张;
21、都洁高泡地毯清洁剂(商标)1000张;
22、都洁强力花香洁厕剂(商标)3500张;
23、都洁漂白剂(商标)75张;
24、都洁餐具洗洁精空桶(国标5公斤桶)192只;
25、都洁2公斤泵头装洗洁精空桶700只;
26、都洁加仑空桶450只;
27、都洁餐具洗洁精箱子(国标)56个;
28、都洁2公斤泵头装洗洁精箱子19个;
29、都洁防伪新包装箱子252个;
30、都洁封箱胶带33卷;
31、都洁加仑桶防伪瓶盖2000个;
32、都洁防伪宣传册2000本;
33、都洁2公斤泵头装洗洁精泵头1000个;
34、搅拌罐4个;
35、氯化钠32袋;
36、加工原料4桶。
以下物品随案保留:1、送(销)货单2本;
2、二联收据3本;
3、送货单7本(写有通立莱字样);
4、送货单4本(写有通利奥字样);
5、销售出货单(黄色)16张;
6、销售出货单(粉色)7张;
7、黄纸2张(内有文字、数字、日期);
8、北京京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1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