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65号 原告:陈明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君,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津美思辰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1号3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媛。
被告:永康市桥水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溪小区35幢3号。
法定代表人:项广磊。
原告陈明日与被告吴小君、杭州津美思辰动漫有限公司、永康市桥水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明日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日负担。
原告陈明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