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9号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畅兴大道东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谢燕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慕澜,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赖卫勤,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10号第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成芳。
被告:深圳市尚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诺铂广场306。
法定代表人:丁晓芳。
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深圳市尚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6、名称:灯(花满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赖卫勤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