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10号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上作村。
法定代表人:宋宝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河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中原第一城C区2栋101号-1号。
经营者:梁四化。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银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