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5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小蜻蜓玩具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叠茵雅苑5-8座商铺20号。
经营者:邓汉源。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小蜻蜓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翠玉汪霞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