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946号 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369号1幢1单元21层2110。
法定代表人:张晓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银河传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楠大道中段333号金恒德国际汽配城42栋1层746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红。
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河传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兰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