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34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来燕,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涛,男,汉族,1994年3月9日生,特别授权。
被告1:分宜县兰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南路西侧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6T。
法定代表人:任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爱林,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2:新余轩衣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东环路西侧、岭北东路南侧(天工美食文化广场)7幢204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XA。
法定代表人:辛坤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生,男,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特别授权。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兰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余轩衣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退回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