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498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1号(二楼4卡)。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常润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秦禄大道2号南京国际小商品城6区14幢301。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晨学,该公司监事。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常润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