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31号 原告:杭州文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1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莉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4栋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雪。
原告杭州文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文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易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文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文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