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848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乌镇家乐家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席行路14号旁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EXXCBXU。
经营者:梅德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家乐家副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