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24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16742229H。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黄河路一江春熟食店,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纺织厂家属院大门西侧。
经营者:刘巧焕。
被告:刘巧焕,女,濮阳市黄河路一江春熟食店实际经营者,住濮阳市。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黄河路一江春熟食店、刘巧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包装纸,拆除门店中“义兴张”字样;
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