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安西路137-141号。
法定代表人:牟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有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赔偿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2.本案侵权事实清楚,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就侵权事实提交购物保全公证书,公证书显示销售出侵权产品的店铺确为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店铺,对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单方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王小琴没有任何经营资质,其在申请人公共区域内摆摊的说法本就不符合常理,申请人作为一个正规经营的公司,也不可能允许所谓的外来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私自销售货物。
申请人登记在案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百货、日用品,而案涉产品打火机正是属于申请人经营范围内的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
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裁判结果,其对诉讼权利已作出处分,故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关于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称其有新证据的主张,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综上,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崇州市人和文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