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87刑初35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子厚,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厚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