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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4刑初954号
案件名称李福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福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4刑初95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福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9]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林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李福招在潮南区红场镇林招村公路边开设一塑料制品工场,生产假冒品牌洗发水空瓶标识,并雇佣同案人李某合(已判刑)为工场管工,由同案人李某合负责租用场地及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同年3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制假工场,现场扣押到带有假冒的“P&G”“Unilever”品牌标识的洗发水空瓶共59,727个,以及用于制假的机械、模具、空瓶等物品1批。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福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福招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发案现场及赃物拍照,红场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和证实材料,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林招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本院(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330刑事判决书,原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别报告书、证明材料,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未授权证明,证人李某英的证言和同案人李某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招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福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福招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福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福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福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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