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578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静,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全部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解国卫人民陪审员 郑铁英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