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7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泽讯通信器材营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华丰小区底商,经营者张素娟,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广源路2号21栋4单元4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横,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泽讯通信器材营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