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4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南大门3楼东侧A3区块。
法定代表人:周建桥。
被告:德阳市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城,住德阳市市辖区长江西路198号1-T-74、75、42、41、38、55、69、34、9、59、68、67、54、93、78、99、101、87、85、86、29、30、104、79、76、77号。
经营者:洪昆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德阳市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义乌货郎先生贸易有限公司、德阳市区货郎先生小商品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