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4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金色阳光通讯器材经营部,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广厦东路85号。
经营者:杜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系杜艳之夫),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金色阳光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宜宾市翠屏区金色阳光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