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47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油市中坝镇酷客时尚娱乐城,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摩尔玛商场二楼。
经营者:吕岚,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社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歌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宋德平,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安县。
再审申请人江油市中坝镇酷客时尚娱乐城(以下简称江油酷客娱乐城)因与被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及原审被告成都歌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歌酷公司)、宋德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油酷客娱乐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径行采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江油酷客娱乐城的辩论权利;
二、一审法院认定江油酷客娱乐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即使江油酷客娱乐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12万元的经济赔偿和11.3万元的合理费用,无事实依据。
请求撤销(2017)川0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路易威登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诉讼费由路易威登负担。
路易威登陈述意见称:一、虽然路易威登与江油酷客娱乐城的经营范围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竞争关系不局限于同业,江油酷客娱乐城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具有攀附路易威登商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于法有据。
请求驳回江油酷客娱乐城的再审申请。
成都歌酷公司、宋德平陈述意见称:其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传票,此外没有其他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分别按照江油酷客娱乐城、成都歌酷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向江油酷客娱乐城、成都歌酷公司、宋德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其均未签收被退回。
之后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
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江油酷客娱乐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裁判结果,其对诉讼权利已作出处分,故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江油酷客娱乐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油市中坝镇酷客时尚娱乐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