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55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990XY。
法定代表人:黄瑞芬。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