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横塘凌欣志建材经营部、苏州善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横塘凌欣志建材经营部、苏州善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高新区横塘凌欣志建材经营部;苏州善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5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凌欣志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桂凌云,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苏州善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迎宾路******v>法定代表人:桂凌云,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凌欣志建材经营部、苏州善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