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8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2019年12月23日,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