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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59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倩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597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倩便利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江城首期A1地块B-1栋1层商5号。

经营者:孔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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