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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梅与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475号
案件名称沈小梅与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闫贻海;沈小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75号原告:沈小梅,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满辉。

被告: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闫贻海。

被告:闫贻海,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梅诉被告深圳市飞迪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闫贻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沈小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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