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米兰雅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东侧华兴路南侧牧业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3A2H78。
法定代表人:梁丽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157-1号中辰假日广场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69904F。
法定代表人:纪马军。
本院在执行安徽米兰雅纱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32元[其中返还代理费3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2392元(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72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19元、案件受理费6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