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72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金阳富侨足疗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步行街B栋。
经营者:张湧。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阳富侨足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阳金阳富侨足疗店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