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7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增派公路。
经营者:谢月贵,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月心通讯店(经营者:谢月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另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