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58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楷虹,**,****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楷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年*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