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55号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发财,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南,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发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