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38882号原告:刘乐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杭州子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西路**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时正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乐成与被告杭州子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乐成对于被控侵权事实的取证均是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完成,且被控侵权事实涉及多个网站,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