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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籁之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49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籁之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天籁之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4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天籁之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路天汇大厦**8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402940。

法定代表人:佘胜豪,总经理。

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籁之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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