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54号原告: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原告周斌磊与被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日立案。
原告周斌磊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中山市南威灯网通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威灯饰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斌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