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2民初82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娜,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州区美致家具城。
经营场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N1X。
经营者:罗森元。
原告成都南方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州区美致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