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8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海星,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16,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山市沙溪镇欣可服饰商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同年10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海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海星及其辩护人曾少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魏海星以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之一的欣可服饰商行为窝点,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BURBERRY、LOEWE、LACOSTE注册商标的衣服后出售,已销售得款人民币5318元。
同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欣可服饰商行缴获1650件BURBERRY牌的成品T恤(销售价人民币37950元)、230件LOEIVE牌的成品T恤(销售价人民币4830元)、750件LACOSTE鳄鱼牌的成品T恤(销售价人民币16500元)及180件Champion牌成品T恤、120件Champion牌半成品T恤、2900个BURBERRY吊牌、6960个LACOSTE鳄鱼吊牌、2100个Champion吊牌、3500个GUCCI吊牌。
同年8月11曰,被告人魏海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海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海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魏海星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魏海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缴获的涉案服装及吊牌,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海星主动投案,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海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服装及吊牌,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