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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352号之一
案件名称352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52号之一原告: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杰,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西街**(方大科技园**楼)法定代表人:王振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复兴路**iv>法定代表人:陈蕤森,执行董事。

被告: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v>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台龙嘉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远东复合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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