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福斌,男,汉族,1990年08月05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福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