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5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燕燕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磨李社区西门北门面房。
经营者:李乐。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燕燕便利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