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洋洋,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孝昌县。
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明民,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孝昌县。
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洋、胡明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