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038号之一原告:宝蔻(厦门)卫浴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英菲特水电暖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经营者:赵英言。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英菲特水电暖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