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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保由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7633号
案件名称揭阳市揭东区保由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揭阳市揭东区保由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7633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朱杰勇。

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保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东寮村振东围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许双福。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保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以100000元为限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为申请人在100000元范围内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保由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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