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刑更123号罪犯王文林,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文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积分336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林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