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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2刑更123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刑更123号罪犯王文林,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文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积分336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林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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