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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涛学生用品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2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涛学生用品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涛学生用品店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28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涛学生用品店(经营者周广涛),经营场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花园******门面。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涛学生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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