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81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东澄村小东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2CP68. 经营者:王敦玲 被执行人:王敦玲,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支付15087.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执行费12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5087.5元,及案件执行费126元;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