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5民初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雅红,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雅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吴雅红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800元,应退回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