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1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告:李多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多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