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73号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Faellmisstrasse2,Postfach,CH-8832Wilenb.Wollerau,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托马·马柯斯,该公司企业战略营销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顾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