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72号原告:曾仕娟,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琴,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娜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欣。
原告曾仕娟与被告商丘市娜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曾仕娟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仕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仕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仕娟负担。